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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体制机制咋保障

以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为主线,强化制度性供给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要不断巩固和完善。明确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使得承包关系从农村改革之初算起稳定长达75年,在时间节点上与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相契合。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权。

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前提下,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同时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聚天下人才而用之,促进人才向农村流动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鼓励各地开展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

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要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支持企业家、党政干部、专家学者、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技能人才等服务乡村振兴事业。

财政投入要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公共财政要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财政资金要发挥“四两拨千斤”作用,通过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等,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

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振兴最终要靠农民,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推广一事一议、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让农民更多参与建设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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